合同成立具備條件

一、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1、存在雙方或多方訂約當事人。所謂訂約當事人是指實際訂約合同的人,在合同成立以后,這些主體將成為合同的主體。訂約當事人既可以是公民,也可以是法人和其他組織。

2、訂約當事人對主要條款達成合意是合同成立的根本標志。什么是合同的主要條款?對此現行立法的規定是比較寬泛的,我國《合同法》第12條對合同的條款作了規定;因為所謂主要條款是指根據特定合同性質所應具備的條款,如果缺少這些條款合同是不能成立的。為了認清合同的主要條款,需要根據特定合同的性質而具體認定哪些條款屬于合同的主要條款,而不能將《合同法》第11條所規定的合條款都作為每個合同所必須的主要條款,否則將會導致大量的合同不能成立。

3、合同的成立應經過要約、承諾階段,同時也意味著當事人具有明確的訂閱合同的目的。因為要約和承諾是就訂立合同問題提出建議和接受建議,沒有明確的訂約目的就不可能形成要約和承諾。

合同的成立必須具備的條件是什么

二、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

1、合同生效,則指具備有效要件的合同按其意思表示的內容產生了法律效力。在大多數的情況下,合同成立時具備了生效的要件,因而其成立和生時間是一致的。一般認為,合同生效的必要條件是:

2、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必須具有相應的訂立合同的行為能力。這實質上是法律對合同主體資格作出的一種規定。主體不合格,所訂立的合同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合同主體,無非是自然人和非自然人兩類。非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主要的行為能力。自然人作為合同主體,其合同行為能力的有無,應根據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來確定。

3、合同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真實。這是合同有效的另一個要件。所謂意思表示真實,是指當事人在締約過程所作的要約和承諾都是自己獨立且真實意志的表現。在正常情況下,行為人的意志,就是與其外在的表現相符的。但是,由于某些主觀上或客觀上,也可能發生兩者不相符的情形。

4、合同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這是合同生產要件中最為重要的一個。合同欠缺合法性,沒有補救的余地,只能歸于完全地效。合同違反法律和社會公共利益,其所指包括合同的目的和內容兩個方面,即合同的目的和內容都不得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這里所說的“法律”,既包括現行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的強制性也包括國家政策的禁止性規定和命令性規定。

三、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區別

合同成立并不意味著合同就生效,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區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有很大的實踐意義,兩者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

1、構成條件不同。

合同成立的條件包括: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訂約當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條款達成合意。至于當事人意思表示是否真實,則在所不問,它著重強調合同的外在形式所表現。合同生效的條件主要有: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真實;不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符合法定形式。

2、法律意義不同。

合同成立與否基本上取決于當事人雙方的意志,體現的是合同自由原則,合同成立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雙方已就特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取得共識。合同能否生效則要取決于是否符合國家法律的要求,體現的是合同守法原則,合同生效的意義在于表明當事人的意志已與國家意志和社會利益實現了統一,合同內容有了法律的強制保障。

3、作用的階段不同。

合同成立標志著當事人雙方經過協商一致達成協議,合同內容所反映的當事人雙方的權利義務關系已經明確。合同生效表明合同已獲得國家法律的確認和保障,當事人應全面履行合同,以實現締約目的。簡單地說,合同的成立標志著合同訂立階段的結束,合同的生效則表明合同履行階段即將開始,它是合同履行的前提,又是合同履行的依據。

4、責任形式不同。

合同的成立,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締約過失責任,所謂的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盡的義務,而致另一方的信賴利益損失,則應承擔民事責任。合同的生效,如果當事人要承擔的責任就是違約責任,所謂的違約責任,也稱為違反合同的民事責任,是指合同當事人因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而向對方承擔的民事責任。包括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支付違約金及適用定金罰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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